僑生申請保薦就讀大學、研究所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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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八十九學年度僑生回國就讀研究所申請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資格:

(一)海外出生連續居住(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住(留)海外八年以上(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至二○○一年七月卅一日止),已取得當地居住(留)證及能獲當地政府發給回程簽證(特殊地區除外)者。

註一:所稱「連續居住(留)」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回國停留不得一次逾三個月,且每年必須在海外居留九個月以上,否則視為僑居中斷(其計算方式為:按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新規定施行前後分段計算。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按新規定,每年回國不得一次逾三個月,且每年必須在海外居留九個月以上,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之前則按舊規定,即每年回國不得一次逾四個月)。惟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八年期間,其中一年,因不可抗力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回國停留未滿一年,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不以連續僑居中斷論。至跨年連續停留仍不得屆滿一年。

註二:申請人最近八年如有在台停留逾規定致僑居中斷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同申請表一併繳交,未附證明文件者,逕以僑居中斷認定。(如係在台參加各大專院校附設語文中心、劍潭華裔語文中心研習國語文者,需檢附在學期間證明文件)

註三:自台出境所持中華民國護照須已加簽「僑居身分」或在海外出生且已取得當地公民權或永久居留權。

(二)在外國大學畢業具有碩、學士學位。

二、申請時間

二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截止。

三、申請地點及繳交證件

(一)申請地點:檢附相關證件,填具申請表就近向當地我政府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華僑文教服務中心等保薦單位提出申請。(馬來西亞、印尼、印度、汶萊等地區可由本會委託之保薦單位(委員)收件,寄交當地我政府駐外館處審查後,由駐處彙轉僑務委員會辦理)

(二)繳交證件:

1、當地居住〔留〕證件(正本由保薦單位驗畢後退還)

2、學歷證件〔海外大學畢業證書及各學年成績單〕(正本由保薦單位驗畢後退還)

3、教授推薦書(以中文或英文書寫)

4、體格檢查表

四、國內各大學研究所系所概況及招生資訊可至教育部網站連結至各大學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edu.tw)。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曾在國內大學校院畢業僑生報考研究所,應自行回國報考,不得自海外申請保薦。

(二)申請表中志願就讀之學校研究所一欄,申請者每報名一系所證件須全套一份,依此類推,如填寫三校志願,須同時繳交申請表及全份證件影本各三份,並經保薦單位簽章,俾便分轉各校審查。

(三)經學校同意入學者,學校將另函通知,屆時應依學校通知如期來台報到入學。

六、檢附申請表、體檢表格式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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