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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仔細的計劃,辭退員工和公司縮水,對員工和老闆都是個麻煩的問題,尤其員工是簽証或等待移民簽証的外國籍人士,雇員的困難會比較多。 
柯林頓執政的最後一年,火紅的美國經濟己有了蕭條的現象,各項各業開始減肥瘦身,以保持競爭能力和縮減開支。有些大公司在縮減規模及為雇員尋找新工作,如何能夠同時達成是很不容易的任務,大部份的情況下,雇主會了解本身的責任,以不違反勞工和法律上的規定,及提供員工有關解雇的程序和情況,例如有關的福利和保險如何處理,及如何申請失業救濟等。有時雇主還提供就業及轉業輔導。但是涉及到外籍員工,美國雇主或負責縮減企業的主管,並不了解外籍員工失業,遣散,解雇所涉及困難的移民法規上的問題,雇主本身應負的法律責任。 
一,移民法規上有關遣散,解雇外籍員工的討論; 
一般來說,外籍員工有兩類,一為外籍非移民簽証員工,一為外籍移民簽証員工,非移民簽証員工以H-1B,L,E及TN等為主,當然最多的是H-1B"到美國來從事專業工作的外籍非移民簽証",L簽証是國際公司的調動主管"在美國從事經理,行政主管,或特殊知識的工作",E簽証為"國際條約締約國的商人或投資者",最後就是TN簽証為"墨西哥或加拿大公民到美國來從事專業以上的商業活動",而移民簽証的外籍人士,則為己經得到或即將得到美國永久居留權的外籍人士。 
非移民簽証是給為某一特定雇主擔任某一特定工作的外籍人士,所以非移民工作簽証者只要為擔保來美的雇主工作,依據簽証時間,就可以合法的居住美國工作,所以失去了工作,其簽証也就立刻失去了有效性,因此,萬一雇主不通知這些外籍雇員就加以解雇,那麼除非雇員很快的就可以找到另外一名雇主的話,則雇員的處境,及在美國合法居住就很困難。被解雇的外籍雇員,不能找到替代的雇主的話,只有兩個選擇,一是留在美國逾期非法居留,另一個是趕快回到原居地去,申請另外簽証到美國來。 
當失去了工作,外籍雇員可能結婚生子,而配偶子女是工作簽証持有人的延申簽証的話,則必須回國,對子女的影響最大,因為中斷學業或者家人有病的話,中斷治療也是個問題。 
解雇後短時間內再找願意擔保的新雇主不是很容易,即使簽証持有人幸運的找到了願意擔保的新雇主,除了H-1B之外,也不能立刻為新雇主工作,要等到移民局的批准,批准的時間可能要等幾個月之久。H-1B的情況,可以在新雇主把新的申請送到移民局即可以開始為新雇主工作,而不必等待移民局的批准。不過在失業後能立刻找到另外一個雇主擔保H-1B簽証的機會也不大。但是其他的非移民工作簽証就更困難了,不能立刻找到雇主的話,要合法的停留在美國,可能只有申請例如觀光旟遊簽証雖然不能工作,但可以留在美國住,再想其他的辦法或找工作。 
在改換為其他的不能工作非移民簽証或者工作移民簽証在等待的時候,失業的外籍人士通常拿不到任何的失業救濟,因為失業救濟金在很多州的規定,都是只能給有合法工作權利者才能申請,所以外籍員工與美國工人不同,就算是曾經交納過失業保險金也得不到任何的救濟性的收入。 
所以有些以職業移民申請取得綠卡者,最好不要很快的更換工作,因為移民局有時 會認為取得綠卡者居心不良,根本不是要為原雇工工作才取得綠卡,而是作為跳板,但是被解雇就不會有這種受到移民局懷疑的情況,同時依照各州的規定不同。有 大部份的州允許永久居留權者申請失業救濟。 
如果雇員長期找不到替代性的工作,失業期間可能會造成當事人未來移民上的麻煩,即使是短期的失去工作,也會成為有效簽証失效的情況,例如失去了效期,就無法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必須回到原居地的領事館去辦理移民簽証。長期的失業更是個問題,逾期六個月或一年以上,則要受到三年,十年不得回美的處罰。 
對外籍的移民簽証員工來說,與非移民簽証持有人的問題不同,當雇主願意為雇員擔保成為美國永久居民,也就是申請綠卡身份時,通常有三步程序,第一,向勞工部申請勞工紙,也就是向勞工部証明沒有美國員工可以擔任外籍員工的工作; 第二,向移民局提出職業民申請;第三步,移民申請同意後,則等待排期,排期到了之時,向移民局申請調整身份,成為美國的永久居民也就是綠卡持有人。這項職業移民申請是個很長的程序,可能長達數年,其間任何的變化,都可能影響當事人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的意望。 
給予外籍員工綠卡表示,公司對外籍雇員有長期的需要,所以當雇員在進行綠卡申請第一步及第二步時被解雇而失業,其職業移民申請就只能停止了,或撤銷了。如果找到另外一個雇主的話,全部程序還得重新來過。如果進行到了第三步時被解雇的話,是否可以繼續辦理綠卡很難說,依個別的情況而有不同。 
以前,在調整身份的雇員不可以更換雇主,但在新法規定,兩千年十月的美國競爭力法案,允許在申請調整身份己經六個月以上的外籍雇員可以更換雇主而不影響其簽証之有效性,條件是更換的丌作性質與原有性質相同。 
對己經取得綠卡的外籍員工來說,被解雇的問題與美國員工相類似,不影響其綠卡,但有時也會發生在前面幾段討論時的情況。 
二,解雇外籍員工,聘用其之公司在移民法上所面對的問題; 
解聘或解雇外籍員工,對員工固然是個打擊,而聘雇的美國公司也有手尾需要處理 ,麻煩也不少,第一是要尊守移民法上有關外籍員工雇主義務的規定,例如持續支付H-1B員工的薪資。要解聘或解雇外籍員工,當然要通知移民局,說明外籍員工的工作己經中止, 移民局可以停止外籍員工的簽証效期,雇主也得支付例如H-1B員工返國的交通費用。 
解聘H-1B的責任很多,雇主不配合移民局規定的話,則必須不斷的支付持H-1B雇員的薪資。依據"不得空置法"的規定,即使H-1B員工在工作調配上,沒有進行"生產"性的工作,雇主仍必須支付規定的薪資,有關解雇,在雇主正式解雇外籍員工之前,都必須付薪,所謂正式解雇是指雇主通知了移民局,知會了勞工部,以及付給員工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用。 
除了要注意移民法上的規定外,雇主在縮減職務的方式上也必須注意,就是有關外籍員工的福利問題,依據新的規定,聘用H-1B的雇主必須提供H-1B者與美國員工相同的福利,所以在解雇上必須給H-1B與美國員工相同的解雇費,如果不支付的話,有可能會受到勞工部的調查,違反美國勞工法的條例。 
另一個注意的問題,也涉及到H-1B的法規,因為法律上有規定,員工比率可以聘用 H-1B的人數(請查閱YIMINUSA.COM有關H-1B簽証系列),雇主有不同職責。當雇主解雇大量的員工,不論是美國或外籍員工,都會影響到員工的比率,如何配合移民局的要求,需要經過策劃.例如,聘雇H-1B的雇主,依據新法要宣誓稱在聘用H-1B 的外籍人士申請之前九十天及後九十天沒有解雇過任何美國員工。在法律上所稱的解雇是指由外籍的H-1B來取代美國員工擔任相同,或同等的工作。如果美國員工接受雇主的提前退休計劃,或支付合宜的遣散費,都不算是解聘,為了配合法律上的規定,雇主要保存所有有關解聘或遣散美國員工的細節。 
如果因為公司縮減而解聘美國員工,卻保留相等工作的H-1B員工的話,會導致雇主違反美國移民法,而受到罰款或者不得雇用H-1B外籍員工的處罰。 
三,在公司緊縮時,有好的準備可以使外籍雇員及美國雇主不受不良的影響; 
經過小心仔細的設計,談談避免在公司緊縮時,解雇或解聘美國員工或外籍員工的後遺症; 
1,要儘早通知外籍員工有關解雇或解聘的決定,則外籍員工可以有比較多的時間去 尋找另一個雇主,以保持其簽証之有效性,尨許外籍員工合法的留在美國不會失去合法的身份,或者必須離開美國,同時,雇主也應該體會每一個外籍員工不同的簽証身份,及有關簽証的情況,例如外籍員工需要多幾個星期或幾個月以尋找工作的機會或者保障簽証的有效性,或者延續正在辦理需時甚久的移民案申請,最好不要讓外籍員工多用長期時間來重新申請。 
雇主的道義責任保障聘用外籍員工的福祉,特別是在公司必須解雇外籍員工時,使員工不要受到更大的衝擊。 
2,雇主要明瞭聘請不同簽証的外籍員工有不同的義務和責任,在解雇這顫員工之前應有明確的認識,不同的簽証在解雇時有必須遵守的不同規定,如果忽視這些規定的話,可能導致雇主遭嚴重的財務及移民事務上的損失。 
3,當必須解聘員工之際,要了解公司美國員工與外籍職員的比率,因為涉及到在移民法上雇主的責任。 
4,如果是H-1B簽証聘用特許公司,要注意到不得保存外籍職員及解雇美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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