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寮鄉九二一災後重建弊案

    鄉長吳朝豐判兩個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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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南投縣中寮鄉九二一震災後重建弊案,南投地方法院十四日宣判,法官認定鄉長吳朝豐圖謀不法利益及收取回扣,判處兩個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八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二千二百萬元,追繳不法財物一千五百廿五萬一千零廿四元;其他涉案人分別判刑二年至七年。 
此案為南投縣重建弊案第一宗宣判案,法官量刑之重前所罕見,併科罰金合計達三千萬元、追繳一千五百多萬元,也創下南投司法史紀錄。南投縣政府表示,將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後,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將吳朝豐停職。 
判決書指出,同案被告鄉公所代理建設課長白華博,協助吳朝豐於經辦公共工程時舞弊、收取回扣,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褫奪公權二年,與吳朝豐共同所得財物一千一百九十九萬九千四百九十二元追繳,發還中寮鄉公所。包商部分:施光信、曹騰輝、洪炳申各處有期徒刑六年、併科罰金各一百萬元、均褫奪公權五年。鄭秀梅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月、併科罰金一百五十萬元、褫奪公權五年。李勝源、洪中文、雷坤錫、陳敏森、張景惠、吳政謨、林洪連春各處有期徒刑二年、各併科罰金五十萬元、均褫奪公權二年。楊清爐判處有期徒刑十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 
法官王鏗普指出,吳朝豐於八十八年三月就任鄉長後,經辦公共工程時,即與白華博共同舞弊,九二一大地震後,更與白華博洩露工程底價給包商,藉此向包商索取回扣。而吳朝豐更利用重建機會,截取部份施工項目整修他個人所有的別墅區。 
吳朝豐自始至終否認檢方指控,但法官所認定其主要犯罪事實包括:
一、經辦投十七、廿一線六件道路改善工程時,未完成用地取得即強行發包,並指定包商、洩露底價。 
二、利用發包小型工程機會規劃樟湖支線改善工程,震災後更以搶修工程名義發包,這些工程實際上均施作在他的別墅區,總計獲得不法利益二百七十四萬九千四百九十二元。 
三、吳朝豐以其父同意提供別墅區土地供施設貨櫃屋,發包清水村貨櫃屋整地工程,整平別墅區道路、邊坡美化,獲得個人利益三百廿五萬一千五百卅二元。 
四、吳朝豐於多次發包工程前,即將指定廠商及底價告知白華博,並指示白華博向廠商收取兩成回扣,兩人共收取回扣一千零五十八萬八千元,其中,白華博所得一百卅三萬八千元已經解繳國庫。 
至於別墅區貨櫃貯存賑災物資、使用獲贈的吉普車等部分,法官認為罪證不足,諭知無罪。法官指出,吳朝豐在震災後利用賑災之便,大量發包工程收取回扣,影響公共工程品質,且以公共工程款項修築個人園邸,直接圖謀利益,無視哀鴻,因此判處重刑。 
不過吳朝豐鄉長並未出庭聆判,亦無法聯繫;由於吳朝豐在偵查期間即曾逃避出庭,因此地院法官在裁定交保時,即諭令限制出境。地檢署發言人主任檢察官徐松奎則指出,檢方尊重法官的判決,也希望執行公務人員引以為誡。 
吳朝豐在偵查期間,屢經檢察官傳訊均未到案,嗣後幾經波折,才在立法委員陳振盛陪同下投案,因此,法官在裁定交保時即諭知限制出境。 
因貪污案遭南投地院判處無期徒刑的中寮鄉長吳朝豐,出身中寮龍眼林地區的政治世家,其父曾任縣議員。吳朝豐在廿五歲那年當選鄉民代表,廿二年前當選中寮鄉長,隨後展開兩下兩上的傳奇選舉生涯。吳朝豐於六十八年首次當選鄉長,七十二年敗給對手游三華;七十六年捲土重來,又當選鄉長,八十年再敗給對手廖文章。八十四年廖敗給陳耀崇,八十八年吳朝豐在陳耀崇退讓下再度參選並當選鄉長。三任鄉長任期都不連續,時間拉長達廿二年,成為地方傳奇。 
吳朝豐在鄉里的評價兩極,對那些與他沒有利益衝突的弱勢、窮苦鄉民,他甚至越過行政程序直接濟助,這些受惠的鄉民在他因案羈押時,感念最深。但與他有利益衝突的人,吳則毫不留情,手段強悍,因此這些人痛恨他的霸氣,恨不得去之而後快。因為三任鄉長的期間拉長,地方上呈現親吳與反吳兩個派系,影響地方發展。而吳最被詬病的,是他引進台電建立高壓電塔,以及興建草屯、中寮、南投、名間區域共同垃圾場,迄今爭論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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