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將可組家庭與收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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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為提昇人權標準及落實人權保障工作,法務部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草案中新增列政府應尊重同性戀權益,同性戀男女也可以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這項草案已由法務部報請行政院審查,政院審查通過即可送請立法院審議,一旦完成立法,台灣的人權保障工作將進入新的里程碑。 
法部法規會首席參事蔡茂盛表示,該部是依照陳定南部長指示將同性戀權益納入「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一旦完成立法,同性戀只要取得法源依據,即可「依法」組成家庭、收養子女。 
「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的重點是以保障生命權及人身安全為核心,維護個人尊嚴及人格,進而保障各項自由權、參政權、受益權及其他各項人權,重要內容如下: 
一、明定本法為基本法,有關人權保障之法律,以本法為基準,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相悖者,應配合修正。 
二、嚴密保障人民之生命權及人身安全,強調尊重個人之尊嚴及人格獨立自主,明定販賣人口、使人為奴隸或施以凌虐、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處罰。 
三、政府有維護人民免於恐懼及不虞匱乏之自由等責任,並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或區域間的爭執或糾紛,避免輕啟戰端,戕害人權。 
四、對人民之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均加強保障,受侵害者,得請求行政、司法救濟或國家賠償。 
五、人民之家庭、私生活、個人名譽、信用及穩私權,不受非法干涉、攻擊或侵害。 
六、政府應尊重同性戀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收養子女。 
七、重申人民有參與公共事務,其參政權應公平公正,特別保障國外僑民、原住民族、少數民族之政治權力、國籍之自由取得、喪失或回復與返回本國之權利。 
八、人民有權自由參與政治活動,並自由謀求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之權利,保障人民免受政府非法徵調服役或徵用財產,規定政府非依法律不得為之,徵調、徵用應予適當補償;原住民有學習、保存傳統語言、宗教及文化之權利;政府資訊應公開,新聞自由應受維護,新聞媒體則應依事實衡平報導,維護人民知的權利。 
九、針對司法、教育、經濟、醫療、婦女、兒童、老人及身心障礙、勞工、民族等人權,設專章加以具體保障。 
十、明定對於外國人尋求政治庇護時,政府應依國際慣例處理及設置人權保障機構,優先提列經費,落實人權保障。 
法務部所擬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有針對同性戀權益保障條文,內容為「政府應尊重同性戀者之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雖只有簡短條文,但意義重大,代表政府終於正視同志的現實問題和需要。同志諮詢熱線秘書長賴鈺麟表示,同志伴侶未被法律承認,造成困擾,也影響許多權益,除了未能如願收養子女外,無法和一般夫妻聯合申報財產遺產,不能贈予或接受遺產,也未能享有申請勞工住宅貸款和國民住宅貸款等基本權益。同志權益被侵犯,但往往不敢站出來爭取,近年社會環境和政府的態度則有明顯轉變。 
據同志團體了解,該項人權基本法草案,大致已獲法務部認同,因求內容條文更加周延,還將繼續研議中。但令同志團體高興的是,陳水扁總統公開表示贊成有關同志權益條文法制化。 
賴鈺麟指出,同志在校園中也仍有許多困境,例如最近先後傳出有同志學生被學校退學,有的學校不准成立同志社團,也有教授不准同志學生選課。幸而教育部委託婦女團體擬妥的「兩性教育平等法」草案中,已有相關條文,對同志學生受教權利和同志教師工作權加以保障。 
據了解,兩性教育平等法草案內容為:學校應尊重學生的個別性別特質及性傾向;學校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取向的限制或歧視;不得基於教職員工學生的性別或性取向,而在教學活動、評量、獎懲及福利服務上有差別待遇。 
賴鈺麟表示,學校之外,同志在職場上的工作權則至今尚未見立法進展,目前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只針對「性別」保障,未明文對性取向差異者給予保障。法務部制定的「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雖然賦予同性戀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的權利,但是「組成家庭」在法律效力上與所謂「結婚」仍有不同,同性戀的合法「結婚」之路依然遙遠。 
所謂「家庭」,依照民法的規定,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縱無親屬關係也視為家屬。「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有關同性戀得依法組成家庭、收養子女,所指的也就是這種「關係」,與所謂的「結婚」,還有相當大的距離。 
在民法中,「結婚」的年齡、形式都有所規定,也有近親不得結婚及相姦者、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不得結婚的限制、禁止規定,就是沒有同性不得結婚的條文,但是法務部法規會首席參事蔡茂盛強調,依照傳統的觀念,「結婚」必須是「異性」,因為夫妻結婚後負有傳宗接代義務及擁有婚生子女權利,所以「結婚」的一方必須是能夠受胎的女性,同性戀不具備可以因婚姻關係而受胎之能力,無法「結婚」。 
男女結婚除了衍生夫妻及子女等關係外,也將帶來繼承、扶養,甚至傳宗接代的權利與義務,因此除非社會大眾能夠改變傳統的「結婚」觀念,同時也就同性戀「結婚」後的權利、義務有所規範,否則同性戀的結婚之路也還很遙遠,但法務部目前的立法草案至少對同性戀的「同居」權利,有啟示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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