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三讀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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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立法院臨時會六月二十七日傍晚完成金融控股公司法的三讀程序,奠定未來推動金融改革的法源依據,但為有效規範金融秩序,朝野幾經協商後決議,金控法將自今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列為下會期最優先處理法案,並限十月底前完成立法。 
立法院二十六、二十七日應總統咨請召開第五會期第一次臨時會審議金融六法,除金控法外,其餘五項法案審議過程都很順利,但金控法因金監一元化配套立法的考量,朝野協商一直難有突破。 
在野聯盟一度發出動員令打算表決,所幸,協商出現轉寰,下午四時左右終於達成共識,朝野黨團同意金控法與金監法在施行及審議日期上作聯結立法。 
根據協商結論,朝野同意修正金控法條文,將施行日期改為自今年十一月一日施行,至於金融監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列第六會期最優先處理法案,最遲於十月底前審議完成,其餘條文都按原協商條文通過。 
金控法重要條文規定,未來只要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持有「控制性持股」,得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而「控制性持股」定義為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 
至於金融控股公司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母子公司在持股比例達九成時得採「聯結稅制」,外國金融機構在其母國為控股公司型態時,得不在國內另設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持有子公司。因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而致其子公司家數、業務或投資逾越法令規定範圍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調整,調整期限最長為三年,得申請延請二次,每次以二年為限。 
另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機構,應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機構為上市(櫃) 公司者,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 (櫃) ,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上市 (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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