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為美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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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一個移民國家﹐雖然不能強迫外國藉的永久居民入籍﹐但總是鼓勵長期居住在美國的外藉人士成為美國公民。土生與入籍的唯一分別是入籍者不能當美國總統﹐其他權益與土生美國籍大致相似。 
在1996年福利改革法及移民法生效後,入籍已經成為長期居住在美國者的必需,因為1996年前永久居民與美國公民權益幾乎相似的情況已經不再,只有入籍才能保障所能領取的社會福利,和部份不會被迫離關美國的權益。本文將分五大部份討論 為什麼要入籍,入籍的資格,入籍必須在美國居住的年限,特別入籍類別和申請入籍美國的程序等。 

入籍及為什麼要入籍

入籍是多種取得美國國籍權的方法之一,根據美國的國籍法,成為美國公民有三個主要的途徑﹕一,美國法律涵蓋範圍內的居民在美國出生的子女,(包括非法移民在美國出生的子女);二,美國公民在美國境外出生的子女(又稱為遺傳公民權);三﹐直接入籍或間接入籍,直接入籍是本人申請入籍,間接入籍則又稱為延伸入籍,例如隨同父母入籍的子女。此外,還有其他特別入籍類別,婚姻,國際條約,特別立法,或美國領地的集體入籍等。 
入籍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出生以後,依法所取得的美國公民權」,美國華人移民歷史雖然久,因為自從1965年以後移民大增,所以美國華裔公民仍以入籍者的比率所佔最高。入籍公民在權益上與美國土生公民幾乎沒有差異,除了只有土生者可以競選總統外,入籍6年後即可參選美國國會參眾議員,入籍者可以出任美國官職及法官。稍有不同的是土生公民權不易取銷,萬一因為種種原因失去了公民權也很容易恢復,而入籍公民權在多種情況下可以吊銷,例如偽誓入籍,或隱藏參加共產黨或納粹黨的經歷不報等。 
從法律上而言,沒有法律強制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的外籍人士必須加入美國籍,或者對申請入籍失敗的永久居留權者加以處罰。一般來說,在1996年移民法修正案之前,永久居留權者與公民也相差不多,但是1996年的福利改革法和移民法,限制了永久居留權者申請部份主要福利的資格,以及部份永久居留權者在移民法訴訟上的權利,所以促使最近幾年入籍申請人大增,等待批准,輪候宣誓的時間更長。從1993年到1998年有530萬人申請入籍,打破了美國有史以來的入籍記錄,超過了過去30年的總入籍人口,佔估計1000萬持永久居留權者的一半以上。 
1990年的移民法案簡化了入籍程序,1996年移民局開始推展的入籍運動,加上福利領取的因素,申請入籍倍增,但是漏洞也不少,最近幾年由於累案推積成山,聯調局及中央情報局背景審核的拖延,讓公民申請的期限可以拖到三,四年之久,最近已有很大改善。 
入籍申請主要的表格,N-400申請入籍表;N-565申請補發入籍証件表;N-600申請補發公民証(紙);N-643為領養子女申請入籍表格;N-644亡故後的入籍申請,多為外籍美軍;N-648殘障者申請入籍的醫藥証明等。 

成為美國公民的條件 

入籍資格根據移民法的規定,一般入籍的資格是每一位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的條件﹕一,是美國的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二,在取得永久居留後,在美國持續居住5年 (美國公民配偶為3年);三,申請入籍的前5年中,至少有兩年半是實際在美國居住 (美國公民配偶為1年半);四,在申辦移民局的轄區中至少居住了3個月;五,申請人年齡至少在18歲以上;六,能夠書,寫及閱讀簡單的英文及瞭解基本的美國歷史及政府組織(對耆老及殘障有優待);七,在過去5年品格端莊(美國公民配偶只需要3年品行端莊即可);八,申請人認同美國立國的精神,及能融入美國社會和美國生活。 
除了部份曾服務於美軍的外籍美國退伍軍人外,申請者具有美國永久居留權是「基本」的要件,所有申請入籍的外籍人士都必須先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18歲以下的人士不能自行申請入籍,需跟隨父母入籍,或是美國公民的子女為例外。有關美國歷史及知識,和英文程度,豁免的類別有殘障者,或者已20年居留權年齡在50歲以上者,或者55歲以上有15年的永久居留權者,或者65歲以上永久居留20年可以免除英文測試及用本國語文回答美國歷史政府的問題,不過至少要會用英文簽自己的名字。新的入籍規定,也允許曾參加入籍英文班,入籍美國知識課程者,也不必參加入籍口試,申請人仍必須在面談時表達能夠使用英文的能力,英文及美國知識入籍班的效期是1年,1年之內申請入籍都可以免除口試。 
關於認同美國的立國精神-美國憲法,也就是認同美國政府的型態,理論上問題不大,但是1991年第九聯邦巡迴上訴庭的判例,指出申請入籍者不受憲法增列條款第一項 ---言論自由及保持沉默的保護,所以申請人必須回答入籍時所有的問題,例如是否是 以顛覆美國為目的的團體等。 
如果申請入籍者正在由移民局所進行的移送出境程序中,或正等待移民法官裁決是否應該移送出境,則當事人不能入籍。 
入籍申請的18歲到26歲的男士,如果未曾填寫兵役登記表,這一點要特別注意,因為雖然美國不再實行徵兵制,18歲到26歲的男士,不論是否美國公民,永久居民或者非法居留仍必須填寫兵役表格,否則到入籍時會有不必要的麻煩。逃避當兵或者服役時以偽造或不合法的理由除役或犯法除役,都構成不能申請美國入籍的因素,例外是申請人的原國籍與美國有互免公民兵役的條約。 
品格端莊在所有入籍條件中,「品格端莊」的定義時常令人感到困擾,不少的申請人擔心自己的行為可能不符合品格端莊的要求,而不敢申請入籍。一般認為的行為不端與移民所認為的品格不端並不相同,只有移民局規定的品格不端才不得申請入籍,移民法入籍項目所包括的品格不端有習慣性的酗酒。賣淫,走私人口,實行多妻制,多次犯法刑期在5年以上,毒品罪,非法賭博,在移民有關問題上作偽証,拘留在180天以上的刑事罪等,上述的犯罪在法院上確定就是不得入籍的品格不端。但是除了刑事重罪外,在入籍前5年之前所觸犯的「品格不端」都不屬於不得入籍的理由。 
品格不端必須是實際上的行為,名聲不佳或風評不好等,都不算是品格不端。如果品格不端是事實,卻發生在入籍前的5年之外,移民局審核人員所重視的不是當事人是否品格不端而是當事人是否洗心革面重新作人。但是申請人在申請入籍的前5年,曾經有証明顯示當事人曾拒付子女或配偶的養育費用,或者發生破壞他人家庭的婚外情,即使沒有刑事處分,移民局都可以列為品格不端的項目中。如果當事人因案緩刑,不是不得入籍的因素,但是移民局要等當事人緩刑期滿,才會批准當事人入籍的申請。 
總而言之,品格端莊的定義,移民局與社會一般的看法不同,入籍者的品格端莊與否,要看移民局的定義,有些社會上不會引起大驚小怪的事端,反而是移民局認為是不得入籍的嚴重品格不端。 

申請歸化美籍的手續 

歸化申請可在滿5年居留期間前3個月,向申請人所在地的移民局提出。可按如下程序辦理入籍手續: 
1.到移民局索取下列表格; 
1)入籍申請表(N一400表) 
2)"自傳資料表格" 
3)指紋卡兩張 
2.正确填寫表格,如隱匿事實,雖然已經批准入籍,但籍民資格仍然可被取消,在問話時需要宣誓所有資料屬實正确。 
3.呈交申請表格,填寫好表格后,連同指紋卡2張,二寸近照3張(于交前30日拍攝),一并交回移民局。 
建議交前把全部材料、表格复印一套,當作自己存底,供今后隨時查閱使用。 
4.問話。申請人將會接到書面通知,前往移民局問話。屆時需攜同兩名美國公民的親友,前往作為證人,問話的目的是移民歸化主辦官員對申請人的初步調查和訊問,正式上報法庭入籍審批文件。 
5.宣誓。入籍宣誓為最后手續,入籍宣誓可由司法部長、聯邦法院或其他各級法院處理,申請人在通過入籍考試之后,可以選擇在移民局或在法院進入籍宣誓。宣誓方式結束后,便發給入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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