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出入境作出六項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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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中國公安部長賈春旺22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會議上透露,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將陸續推出六項重大改革措施。據人民網22日報道,即將推出的六項措施分別為: 
1,自今年12月1日起,放寬赴港澳商務簽注有效期限,最長可至3年,有效期3個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務簽注申請取消納稅、創匯數額限制,實行按需申領,同時取消赴港澳旅游的名額限制。 
2,自2002年1月1日起,擴大口岸簽証的辦理對象,賦予口岸簽証機關辦理外國人團體旅游簽証的職能。
3,2002年內,取消公民出國境申請提交境外邀請函和簽發出國護照附發出境登記卡的做法。 
4,2002年內,在總結首都機場設立中國公民入境專用通道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在虹橋、白云、桂林等10個空港口岸實行這一做法。
5,2003年前,借鑒國際通行的做法,建立中國的"綠卡"制度。對外籍高級管理和科技人才、投資數額較大的外籍投資者授予在華永久居留資格,給予持永久居留証件者以免簽証入境等優惠待遇,以吸引我國經濟建設所需要的人才和資金。
6,2005年前,在全國大中城市實現公民憑身份証、戶口簿按需要申領護照。 
至於中國公民辦理出入境需履行哪些手續?據中新網北京消息:為適應加入WTO後的發展形勢,中國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從今年起陸續推出六項重大改革措施。目前,根據公安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中國公民辦理出入境手續主要有:
居住國內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回答有關的詢問,交驗戶口簿或者其他戶籍証明並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境的意見和出境事由相應的証明。
關於出境事由的証明,《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
(一)出境定居,須提交擬定居地親友同意去定居的証明或者前往國家的定居許可証明; 
(二)出境探親訪友,須提交親友邀請証明;
(三)出境繼承財產,須提交有合法繼承權的証明;
(四)出境留學,須提交接受學校入學許可証件和必需的經濟保証証明;
(五)出境就業,須提交聘請、雇用單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証明;
(六)出境旅遊,須提交旅行所需外匯費用証明。
《實施細則》還規定:居住國內的公民辦妥前往國家的簽証或者入境許可証件後,應當在出境前辦理戶口手續。出境定居的,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注銷戶口。短期出境的,辦理臨時外出的戶口登記,返回後憑護照在原居住地恢復常住戶口。
關於入境,《實施細則》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提出申請,也可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核發回國定居証明。
《實施細則》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工作的,應當向中國勞動、人事部門或者聘請、雇用單位提出申請。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定居或者回國工作抵達目的地後,應當在30天內憑回國定居証明或者經中國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聘請、雇用証明到當地公安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實施細則》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要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及其他機構內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在24小時內(農村可在72小時內)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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