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不能隨意臨檢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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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警方行之有年的臨檢、路檢與盤查,因缺乏明確法律規範,侵害人權等爭議時有所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做成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予以釐清,針對實施臨檢的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的救濟,均要求法律應有明確規範。由於本號解釋大幅限縮警察執行臨檢權限,未來包括警方全面性臨檢及路邊隨機攔檢均將受到限制,影響相當重大。 
基於維護社會治安的必要,五三五號解釋並未宣告現行警察勤務條例中有關臨檢的相關規定違憲,但因條文規定有欠完備,大法官要求相關機關應以兩年為限,通盤檢討修正警察執行職務法規。 
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表示,由於大法官會議已對相關爭議做成解釋,因此從今以後,直到在法律檢討修正之前這段期間,執法上有疑義者,均應依本號解釋意旨處理。 
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文指出,現行警察勤務條例中規範的臨檢、路檢、取締或盤查,並未授權警方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否則即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意旨。 
解釋文指出,在臨檢要件方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警方執行臨檢場所,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至於對人實施臨檢,則需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為限。 
在臨檢的程序上,本號解釋要求警方應在臨檢之前告以實施臨檢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執行人員身分。此外,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除非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在現場臨檢妨害交通、影響安寧,否則警方均不得要求受檢人一同回到警局進行盤查;至於受檢人身分一經確定查明,即應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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