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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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立法院四月二日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但解決大陸投資盈餘匯回重複課稅問題,也准許未經核准赴大陸投資台商,在六個月內補辦登記;昨日修法並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土地及不動產,不過仍採許可制,主管機關得針對申請人資格、許可條件等對陸資進行審核。 
這三項修法重點是去年經發會的共識,且為我政府研判「立即可行的」。修法後僅開放陸資投資房地產,至於開放陸資來台進行事業投資的相關修正草案,行政院將於近日送到立法院,可望於近期內討論。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授權訂定的「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台灣地區經第三地區之公司在大陸投資,與未經第三地區公司在大陸投資者相較,需多繳納第三地區之公司所得稅與盈餘扣繳稅款。為解決大陸投資盈餘匯回重複課稅問題,立法院通過行政院版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正案,明定台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由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的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然而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抵扣」,政府希望藉此解決大陸投資盈餘匯回重複課稅的問題,避免影響第三地區或事業對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分配與否的決策。 
但為避免因大陸地區稅率較高,反而造成這些廠商尚可要求我政府補稅狀況,修正案明定,得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同時,對於原已偷跑赴大陸投資的台商,立法院也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明定未經核准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自該條例修正施行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此外,兩岸關係人民條例原是全面禁止陸資來台投資土地及不動產,立法院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放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至於申請人資格、許可條件及用途、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則授權由主管機關擬訂許可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內政部地政司曾在委員會審查時表示,一定儘速擬出許可辦法。 
不過,四月二日通過的第六十九條修正案中也明定,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等各款土地,陸資不得取得或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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