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二○○○年總統大選-作票      

                                                       高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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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當選落選, 一句 「疏失」 粉飾

二○○○年總統大選,作票消息頻傳,中央選委會調查了兩個案子,也做出官方的報告,認為「上開相關選務人員之選務作業疏失情事,尚不致應負記大過之責」。宋楚瑜的有效票雖被發現在學生抽屜、垃圾堆裡。卻只認為是「未有妨害投票正確之故意,但顯有作業疏失之責」。如果這種「作票」都可解釋為「疏失」,那所有的作票都可說成是「疏失」了。

二○○○年總統大選,作票消息頻傳,中央選委會調查了兩個案子,也做出官方的報告,這兩個案子是:
一、高雄縣甲仙鄉第八○四投開票所,一號宋楚瑜獲得最高票三六六票、陳水扁得三二六票,但被更改為陳水扁最高票三六六票,而宋楚瑜則僅得三二六票,落後陳水扁四十票。中選會認為這只足「互相誤填」,只是「疏失」而已。鄉公所公告更正後,中選會仍記陳水扁三六六票,宋楚瑜三二六票,而總統大選計票是以中選會的記票為準的。
二、台南市民德國中,在開票兩天後,學生意外發現了約一百張圈選宋楚瑜的有效票散布在學生抽屜、垃圾堆裡。三月十八日開票結果,宋楚瑜得票二一○張,該投開票所總投票數一○四九張,當天核對「數值無誤」。如今撿獲了宋票外流的一○○張,宋得票數應更正為三一○張,但南市選委會在毫無證據下,自行裁定那一○○張已點算過,因而迄未更正。
這兩個案子的「發現」並不是「全面調查」或「抽樣調查」的結果,而是突然冒出來的,這在推計整個大選中可能有多少類似誤差,具有特殊意義。在醫療產品上,如抽查樣品,應以「壞樣品」數占「抽樣品」數的百分比,來計算總量中有多少壞樣品。如果不經抽查檢驗,就自然冒出了壞品,那就相當嚴重了。若是醫療用品,不必再做抽樣檢驗、就應全部退件。
這兩個案子,選票受到減損的只有宋楚瑜一人,其中一案唯一受益人是陳水扁,這純粹是偶發個案﹖抑是「一葉落而知天下秋」﹖為什麼如此多受損票數,全都屬同一個候選人?得票數最高的人反而沒有一張選票受損﹖
這兩個案子都發生在南部--宋楚瑜得票特少、陳水扁得票特多的選區。
探討此次總統選舉的公正性,應先有個正確觀念,在總統大選中,每一個投開票所都具有完整獨立的代表性,每一個投開票所都應做到公正才能合成大選的公正性。
對選舉的公正性,台灣的法界、政界都存有謬誤的觀念,都認為選票的誤差要大到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才算有違選舉的公正性。這種謬誤觀念,造成必須法院認定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才准許複驗選票。
其實每一投開票所的選務人員都必須嚴謹工作,認定自己所屬的投開票所就是決定總統當選與否的「唯一」投開票所。具有此嚴謹「共識」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惟有具此一「共識」,大選才能做到公正。
依此一「共識」,就甲仙鄉第八○四投開票所而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的「作票」行為,確已將得最高票的宋楚瑜由當選作成落選,而次高票的陳水扁反而以領先四十票當選。
依此「共識」,就台南市第二四七投開票所而言,宋楚瑜的選票被丟棄一百張,占該所投票數的百分之十,這場選舉自屬無效,而陳水扁的當選也屬無效了。
由於國民黨執政的政府長期文宣「輔導」,民眾都被薰陶了上述的謬誤觀念,而缺乏「尊重每一票」的嚴謹「共識」,對個別投開票所的誤差,自然不會去重視。多年來,朝野因循苟且,防止「作票」的革新,也無人推動。因而半世紀來,最古老的選舉老套,也就年復一年絲毫未改。這最古老的選舉老套,「人工」唱票、記票、計票,是「作票」的最佳溫床。
大家都要明白,如果不力求嚴謹公正的選舉,民主政冶是永遠無法踏實的。首先,大家必須認清每一票的神聖性,是每「一」票都在決定總統的當選人是誰。且看美國如何嚴謹尊重每一選民的一票,在選票計票上做到絕不疏失一張選票。

史無前例的嚴重錯誤

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FEC)明文規定計票錯誤率是一百萬張選票不得多於一張。美國著名的選舉公司選舉系統與軟體公司(Election Systems & Software, ES&S,製造計票機、代公私機構舉辦選舉,委內瑞拉最近兩屆的全國大選就由該公司承辦)宣稱該公司的計票機精確率是一千萬張選票錯誤率不會多於一張。像甲仙鄉及台南市兩件弊案,在美國早已被裁定選舉無效,且會追究刑事責任。
甲仙鄉第八○四投開票所有效票只有八二六張,變造差距達八十張票,錯誤率近百分之十﹔台南市第二四七投開票所投票數一○四九人,丟棄的選票達一百張,廢棄率也近百分之十。選務胡搞到如此地步,還不是嚴重犯法嗎﹖
我國的中央選委會,相當於美國的FEC,在調查兩案後的結論竟然是「上開相關選務人員之選務作業疏失情事,倘不致應負記大過之責」。如此蔑視選票、縱容犯法,實已不知民主法治為何物了。
這兩個案子,其一,甲仙案,就該投開票所而言,變造投票結果,已使應當選者落選了。
其二,台南案,至少已足使該投開票所選舉無效,選委會末查到水落石出,就如此縱容輕輕發落,全然罔顧選票的神聖與選民的尊嚴。
中選會或也認為上述票數尚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而忽視了它們所代表的「票值」。事實上,所涉票數在兩個投開票所都佔約百分之十,是相當重的比例。
這兩案並非抽樣檢驗或刻意揭發的,而是自然曝露於眾,且選舉史上從未曾發生過類似案例。因此,可合理假定這種人為的誤差數值是發現與末發現的投開票所的平均誤差數值。
如果以甲仙鄉八十票差距為平均數值,那全國一萬三千多個投開票所,差距就有一百○四萬多票了;以民德國中的一百票為平均數值,則全國疏失的就有一百三十萬多票了。草草了結是不負責的,是對不起一千五百萬名選民的。
且看中選委會調查報告,首先是甲仙鄉案:

高雄縣甲仙鄉第八○四投開票所選務作業疏失案,於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由本會余組長明賢於高雄縣選舉委員會主持調查會,會中除本會鄧組長天祐、林科長沛堯、方科長長偉等人外,另有高雄縣選舉委員會余副總幹事泓彥、第一組陳組長明智、第四組張組長敬利、甲仙鄉民政課長、第八○四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與會。調查重點為:高雄縣甲仙鄉第八○四投開票所,何以發生1號宋楚瑜、張昭雄之得票數與5號陳水扁、呂秀蓮之得票數互相誤填﹖
一、案經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告當天投開票報告表填記過程稱:
(一)首先以記票紙最左方之無效票填入無效票欄位。
(二)其次再看記票紙倒數第一位候選人(陳水扁)票數,很自信的填入報告表上第一欄位上(當時未察覺已誤填入宋楚瑜之得票數)。
(三)記票員續在統計其他候選人票數時,本人前往其記票位置查看其餘候選人之票數,而後回到距記票位置約四公尺餘的地方填上其餘候選人之得票數,如:李敖一票,許信良一票,連戰一三二票,最後空一欄填記時直覺填入記憶中的三六六票。經合計總票數符合,會主任監察員簽章後,即用電話先行報選務作業中心。
二、復據該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報告稱:在當天開票結束後會簽投開票報告表時,查核候選人得票數,因一時疏忽,未檢查出表上所記數字與實際開票結果有所出入,即簽名蓋章。致造成1號宋楚瑜、張昭雄之得票數與5號陳水扁、呂秀蓮之得票數互相誤填之情形。

對甲仙案的「調查結果」,中選會「擬議意見」:

高雄縣甲仙鄉第八○四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將1號宋楚瑜、張昭雄之得票數與5號陳水扁、呂秀蓮之得票數互相誤填,主任監察員疏失未察覺有誤,即會同主任管理員簽名蓋章。此案情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雖於投票日翌日發現開票紀錄填寫有誤,即予以更正,未有妨害投票正確之故意,但顯有作業疏失之責。

從這個報告中,可看出涉案的主任管理員,用心玩弄文字在掩飾一個無從掩飾的「作票」案,選委會也顯然在掩護,竟將「作票」淡化為「得票數互相誤填」。
事實上,這是很詭異的作票模式,因總票數不變,外人不易發覺。發現後,一般人只會覺得錯得太荒唐,怎會有這款烏龍事﹖而沒有想到竟是精心設計的「作票」!
一位郭姓學者--他是很虔誠的基督徒--描述了他在三月十八日看了四個投開票所(設在同一個區)的開票情況。在一個投開票所他看到1號宋楚瑜得了最高票,但得票數卻與5號互調了。經他指出,工作人員也隨即更正,他想應是無心之誤。他又到另一投開票所,發現第1號宋楚瑜的得票數欄位還是空著,第4、5號又被遮著看不到。他苦等著,工作人員就是不填上去。後來才發覺宋楚瑜得到最高票數,但數字卻早已寫在5號欄位中。他思考良久才想到這會不會是「作票」的另一種手法?因為1號的票數已被填入5號中,如果1號再填入同一得票數,則1號、5號同票,且總數不符,但礙於他在場,又不能填入其他數字,所以一直空著--他只是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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