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二○○○年總統大選-作票      

                                                       高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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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案情,破綻百出

英國名偵探福爾摩斯認為案子變造得太完美時,往往就看得出破綻,這兩份報告完美中破綻頗多,現在只提幾個重點:
一、「南」報告:發現「一疊」選票,「該疊共計一百張」。
事實:前文已提述宋票先是被撿獲六十九張,一位老師加一張,再尋獲十二張,同一老師又給十八張,湊成一百張,自垃圾堆中撿到約有九張。
二、「南」報告:「工作人員將已點算之選票存入學生抽屜」。
「中」報告:「於開票時有將點算過之選票放入工作桌夾層內之行為,並經主任管理員陳隆安糾正過之敘述。」

「而方主任監察員經回想開票當日作業情形,坦承該百張選舉票應是她本人疏失,遺置在工作桌夾層內。」
質疑:就這樣將「抽屜」裡的選票,由「回想」改為「夾層」裡的選票,突然更改,大概是放置夾層比較不嚴重吧!
三月三十一日會議中,有一節筆者與選務人員的問答:
問:為何只將未選票放入抽屜﹖
答:宋的票疊太高會滑動,才放入抽屜。
問:宋二一○張,連三一八張,扁五一○張,哪個會疊得較高而較會滑?
無人答此反問。
所有候選人的選票都依規定放置桌面上,惟有宋票放入抽屜或夾層。動機是什麼?工作人員先將自己所負責公物藏匿起來,再伺機取出,這種行為,似難謂無竊盜公物藏匿之犯行。
三、三月十八日開票,宋得二一○票,「南」報告:「再由其他工作人員再複點一次確認之,直至開票完畢,則將全數選票分別包裝於每組候選人得票袋內,一切程序皆按選務工作規定處理。所開出之有效票、用餘票與無效票數值無誤。」
故當天宋的有效票袋寫的是「二一○張」,袋內也為「二一○張」,這是經由計票、記票、整票、清點、複點、核對「數值無誤」。
三月二十二日檢察署開箱驗票:
第二四七投開票所宋先生有效票袋上只寫了「一一○張」袋子裡面確實只有一一○張選票,而非開票報告表上之得票數「二一○張」選票。」
質疑:三月十八日「開票」是「二一○張」,「開驗」發現是「一一○張」。
三月三十一日會議中,中選會第一組組長余明賢也曾提出質疑:
「如果宋楚瑜有效票袋只寫了一一○張,宋先生的得票數怎會是二一○票?」
無人答覆。
按著他又問:
「計票時如果宋先生有效票寫了二一○張,而袋子裡面卻只有一一○張,那豈不是有人為宋先生作了一百票?」
當場也無人能答覆。
四、「南」、「中」報告:「而主任監察員與主任管理員在最後裝袋黏封前沒有親自檢查選票。J
質疑:同報告已明述一切按程序「計票」、「點票」、「整票」、「清點」、「複點」「有效票、用餘票、無效票數值無誤」,如果沒有「親自」檢查選票,是誰代他們兩人檢算?選票是一百張一捆,宋的有效票只是兩捆又十張,一眼就可看出,兩人是投開票所最高主管,都不去算一下或瞄一眼,就「簽署」負責?
五、「中」調查結果:「台南市第二四七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將完成計票之一○○張圈選過之選舉票留置教室選票整理桌內(即工作桌夾層內),主任管理員亦疏忽於有效票袋封粘時與報告表實際得票數核對,故造成報告表上填寫二一○票,但票袋是一一○張之百張選票誤差。此案情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雖無妨害選舉之故意,但確有作業疏失之責。」 ,
質疑:這是中選會在調查會議中所質疑,而南選會無法答覆的,竟由中選會如此混淆代答。問題是如果票袋裡是「一一○張」,那填寫在報告表上的「二一○票」是偽造的?這是非常嚴重的弊案,有人會如此粗率作票而犯罪入獄嗎?當然不可能。
主任管理員報告表填寫「二一○票」後必須簽名蓋章,然後由主任監察員核對無誤後,也簽名蓋章。難道兩人都疏忽而未核對數字,兩人都末看有效票袋上寫的「一一○張」,而自動幻想出二一○的數目嗎?當然是不可能。
由上述質疑可確定開票當天宋楚瑜有效票袋的數字只有一個可能,就是袋上寫了「二一○」張,因此檢察官三月二十二日下午開箱發現的袋上只寫「一一○張」的「有效票袋」,根本不可能是三月十八日的原票袋,實無庸置疑。
在檢察官進入選委會存放選票的倉庫——即證據現場之前,是否有人已進入過,且開箱過?在開票結束存封後,還會有人敢製造新的簽封有效票袋嗎?
答案是——「有」!
「南」報告中說三月二十日的下午「……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會同攜至本會倉庫,放入鐵箱上鎖保管。」
「中」報告中說三月二十日下午「……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研商結果,立即將上開選舉票另行裝入空白有效票袋,由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於票袋封口粘貼處簽封。」
市選委會和兩涉案人的這種做法,對檢查官、受害的候選人來說,都可說是「欺人太甚」!
涉案人員以送回「選票」為由,在沒有檢察官陪同、沒有知會宋陣營之下,自行進入選委會倉庫「處理」選票,是有悖常情,且是違法的。當時尚無人能辨識這些選票自何處取出丟棄,縱使在台灣銀行後院拾獲百張台幣,也不應自行進入台銀票庫放回鈔票,除非‥‥‥
依法界人士的看法,發現宋選票,應即呈交檢察官偵查,而檢察官也應嚴禁任何人進入票庫開箱,並儘速至現場開箱驗票。本案涉案人員在二十日進入現場,選委會又在二十二日招待記者之後,才「主動行文請地檢署儘速進行偵查程序」,其時間程序上已啟人疑竇,其「結果」又怎能相信?
依法「已存封之選票,非因選舉或罷免訴訟由法院揭封外,不得開拆」。在開票結束兩天後,兩涉案人另自行以「空白有效票袋」再簽封新票袋,顯與法不符。兩涉案人係簽封三月十八日有效票袋者,因此,新簽封與三月十八日所簽封,檢察官實無從鑑定。
在中選會、市選會及地檢署,林壽山委員和筆者都很沉重地提出一個假設:如果此次總統大選是宋楚瑜當選,而在學生抽屜、在垃圾堆裡發現了圈選陳水扁的有效票,是不是可能發生類似中壢事件的街頭抗爭?宋楚瑜以微差落敗,如果他要籲請群眾支持,應易如反掌;但他要大家節制,靜待選委會、檢察署調查處理,但幾個月過去了,宋楚瑜尊重選委會,選委會有沒有尊重他?有沒有秉公調查?答案是否定的。
八年前,在花蓮立委選舉也發生了類似的作票案,當時主持辦案的李訓銘檢察長很懇切地說明:
「作票作一張或一百張,都同樣是犯罪,並沒有區別,只是嚴重與否之分。選舉作票,對國家社會傷害至深。」(八一、十二、廿八 聯合報)
台南弊案是百張作票,已傷害了國家社會。對此案如果不辦,又刻意掩護,對國家社會的殘害將更深更遠!


史無前例的嚴重錯誤

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FEC)明文規定計票錯誤率是一百萬張選票不得多於一張。美國著名的選舉公司選舉系統與軟體公司(Election Systems & Software, ES&S,製造計票機、代公私機構舉辦選舉,委內瑞拉最近兩屆的全國大選就由該公司承辦)宣稱該公司的計票機精確率是一千萬張選票錯誤率不會多於一張。像甲仙鄉及台南市兩件弊案,在美國早已被裁定選舉無效,且會追究刑事責任。
甲仙鄉第八○四投開票所有效票只有八二六張,變造差距達八十張票,錯誤率近百分之十﹔台南市第二四七投開票所投票數一○四九人,丟棄的選票達一百張,廢棄率也近百分之十。選務胡搞到如此地步,還不是嚴重犯法嗎﹖
我國的中央選委會,相當於美國的FEC,在調查兩案後的結論竟然是「上開相關選務人員之選務作業疏失情事,倘不致應負記大過之責」。如此蔑視選票、縱容犯法,實已不知民主法治為何物了。
這兩個案子,其一,甲仙案,就該投開票所而言,變造投票結果,已使應當選者落選了。
其二,台南案,至少已足使該投開票所選舉無效,選委會末查到水落石出,就如此縱容輕輕發落,全然罔顧選票的神聖與選民的尊嚴。
中選會或也認為上述票數尚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而忽視了它們所代表的「票值」。事實上,所涉票數在兩個投開票所都佔約百分之十,是相當重的比例。
這兩案並非抽樣檢驗或刻意揭發的,而是自然曝露於眾,且選舉史上從未曾發生過類似案例。因此,可合理假定這種人為的誤差數值是發現與末發現的投開票所的平均誤差數值。
如果以甲仙鄉八十票差距為平均數值,那全國一萬三千多個投開票所,差距就有一百○四萬多票了;以民德國中的一百票為平均數值,則全國疏失的就有一百三十萬多票了。草草了結是不負責的,是對不起一千五百萬名選民的。
且看中選委會調查報告,首先是甲仙鄉案:

高雄縣甲仙鄉第八○四投開票所選務作業疏失案,於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由本會余組長明賢於高雄縣選舉委員會主持調查會,會中除本會鄧組長天祐、林科長沛堯、方科長長偉等人外,另有高雄縣選舉委員會余副總幹事泓彥、第一組陳組長明智、第四組張組長敬利、甲仙鄉民政課長、第八○四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與會。調查重點為:高雄縣甲仙鄉第八○四投開票所,何以發生1號宋楚瑜、張昭雄之得票數與5號陳水扁、呂秀蓮之得票數互相誤填﹖
一、案經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告當天投開票報告表填記過程稱:
(一)首先以記票紙最左方之無效票填入無效票欄位。
(二)其次再看記票紙倒數第一位候選人(陳水扁)票數,很自信的填入報告表上第一欄位上(當時未察覺已誤填入宋楚瑜之得票數)。
(三)記票員續在統計其他候選人票數時,本人前往其記票位置查看其餘候選人之票數,而後回到距記票位置約四公尺餘的地方填上其餘候選人之得票數,如:李敖一票,許信良一票,連戰一三二票,最後空一欄填記時直覺填入記憶中的三六六票。經合計總票數符合,會主任監察員簽章後,即用電話先行報選務作業中心。
二、復據該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報告稱:在當天開票結束後會簽投開票報告表時,查核候選人得票數,因一時疏忽,未檢查出表上所記數字與實際開票結果有所出入,即簽名蓋章。致造成1號宋楚瑜、張昭雄之得票數與5號陳水扁、呂秀蓮之得票數互相誤填之情形。

對甲仙案的「調查結果」,中選會「擬議意見」:

高雄縣甲仙鄉第八○四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將1號宋楚瑜、張昭雄之得票數與5號陳水扁、呂秀蓮之得票數互相誤填,主任監察員疏失未察覺有誤,即會同主任管理員簽名蓋章。此案情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雖於投票日翌日發現開票紀錄填寫有誤,即予以更正,未有妨害投票正確之故意,但顯有作業疏失之責。

從這個報告中,可看出涉案的主任管理員,用心玩弄文字在掩飾一個無從掩飾的「作票」案,選委會也顯然在掩護,竟將「作票」淡化為「得票數互相誤填」。
事實上,這是很詭異的作票模式,因總票數不變,外人不易發覺。發現後,一般人只會覺得錯得太荒唐,怎會有這款烏龍事﹖而沒有想到竟是精心設計的「作票」!
一位郭姓學者--他是很虔誠的基督徒--描述了他在三月十八日看了四個投開票所(設在同一個區)的開票情況。在一個投開票所他看到1號宋楚瑜得了最高票,但得票數卻與5號互調了。經他指出,工作人員也隨即更正,他想應是無心之誤。他又到另一投開票所,發現第1號宋楚瑜的得票數欄位還是空著,第4、5號又被遮著看不到。他苦等著,工作人員就是不填上去。後來才發覺宋楚瑜得到最高票數,但數字卻早已寫在5號欄位中。他思考良久才想到這會不會是「作票」的另一種手法?因為1號的票數已被填入5號中,如果1號再填入同一得票數,則1號、5號同票,且總數不符,但礙於他在場,又不能填入其他數字,所以一直空著--他只是猜想。 

台南弊案因選委會的「變、變、變」複雜化了,現在簡單重現「現場」,讓大家明晰思考:
A:開票結果
.有效票袋 宋張210
.投票數C 210+318+2+4+510+5=1049
.發出票數E 1049
.經唱票、計票、記票、清點、複點、查核、簽封、數值無誤
B:三月二十日上午學生發現宋張有效票丟棄在抽屜、垃圾堆
C:三月二十日下午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立即將上開選票裝入空白有效票袋「簽封」攜至選委會倉庫,放人鐵箱上鎖保管
D:三月二十二日下午
.檢察官至選委會倉庫,開箱驗票發現宋張有效票袋上只寫了一一○票,中選會調查報告:因「疏忽」,「故造成報告表上填寫二一○張,但票袋是一一○張,有百張選票誤差」

關鍵

.撿回宋楚瑜有效一○○票,正確得票變成三一○票,投票數變成一一四九票,發出總票數卻是一○四九票,無法吻合,因此必須設法讓原票袋短少一○○張。因而,三月十八日的「二一○張」有效票袋消失了,「一一○張」的有效票袋冒出來了。

破綻

.既然票袋只寫一一○張,怎會報告表上填成宋得二一○票?票袋一一○張,則投票總數就減為九四九張,但發出票數是一○四九張,怎能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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