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路旁執勤開車特別小心

【本報訊】佛州日前通過一條未被引起太大注意的交通法律﹐這條被稱為「閃躲」(Move Over)的新法規定﹐當交通警察在公路上停車執行任務﹐例如開罰單或查問可疑汽車時﹐所有其他正在駕駛行走的汽車﹐必須(一)在單向多道的公路上﹐必須馬上換線行駛﹐至少離開執勤警察一道線之外﹐亦即警察所在位置旁的那條線道﹐若有其他線道可以行駛時就不能使用﹔(二)若無其他線道可以行駛時﹐例如在單向單行道上﹐當時速在每小時25哩以上時則需減速每小時20哩﹐亦即﹐若時速限制為每小時35哩﹐則時速應減為每小時15哩﹐若時速限制為每小時25哩﹐則時速應減為每小時5哩。若時速限制為每小時20哩以下(例如經過學校)時﹐則以每小時5哩最高速行駛(除非有警察特別當場指揮)。

 這條新交通法則﹐主要目的是保護警察的人身安全。從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期間﹐路旁執勤警察的警車被撞擊有1793次﹐其中419位警察曾受傷。根據統計﹐警察在公路開罰單被其他行駛中汽車撞傷﹐比拘捕逃犯被槍傷或刀傷的機遇率更高﹐所以佛州與其他15州通過類似法律﹐以保障警察安全。華人開車應特別注意﹐以免吃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