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夫正式表示決定不回台灣奔父喪

原名林正義的林毅夫民國六十八年在金門擔任連長時泅水前往大陸「投共」,因此離台二十多年的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申請回台奔父喪。

曾參與大陸第十個五年計畫討論的北大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曾指出,推出十五計畫,將使大陸在二零三零年達到中等發展水平;圖為二零零一年五月林毅夫(左)在北大接待前行政院長蕭萬長(中)。

【本報訊】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6月2日晚在北大召開記者會說,他當初離開金門時內心的想法,既沒有叛逃,也沒有向中國大陸起義,他當時只拿了自己的身分資料,絕沒有帶台灣的軍事機密資料,這部份台灣方面對他有誤解。

  林毅夫在北大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向台灣駐北京媒體正式表示決定不回台灣奔父喪,並宣讀了當晚六點三十分傳真回宜蘭的聲明。林毅夫在聲明中對他二十三年前的「叛逃」行為表示,雖自反而縮,問心無愧,但也不奢望獲得台灣社會的諒解。

  林毅夫並在聲明中稱,他感謝台灣當局這次以人道的理由,准許他返台奔喪。但是顧慮到在當前情況下返台,將成為台灣各方爭論及媒體追逐的焦點,而使他父親的告別式無法在莊嚴、肅穆的氣氛下進行,是人子極不忍、也不願見到的情況。因此,林毅夫宣讀聲明時說,他決定由妻子代為赴台奔喪,並於四日下午在設於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朗潤園的靈堂送父靈輿。

  林毅夫在北京的記者會過程中,神情哀傷但鎮定嚴肅,在宣讀完他決定不返台的聲明後,便補充他當時離開金門的心情與想法,並宣稱台灣方面對他當時的狀況存有誤解。

針對林毅夫申請返台奔喪案,台灣在兼顧人道與維護法律的考量下,於5月31日曾做出同意申請的決定。軍方也就他返台可能引發之爭議完成沙盤推演作業;據了解,一旦林毅夫返台,軍事檢察官將會同司法檢察官在第一時間約談林毅夫,以瞭解其是否為前國軍上尉林正義,並進一步就林毅夫當年從馬山前往中國大陸的過程以及疑點釐清。至於法律追訴期之爭,軍方內部雖仍以持「已超過法律追訴期」之見解者較多,不過具體結論仍須由檢察官認定。

在陸委會宣布林毅夫返鄉奔喪申請案結果的同時,軍方立場也隨之定調,除重申依法處理並追回其家屬所領四十七萬撫卹金外,也對叛逃予以譴責。根據瞭解,由於此案勢難避免對國軍造成衝擊,國防部長湯曜明因此親自召集包括總政戰部等相關單位多次開會,就林毅夫如返台可能爭議進行沙盤推演,由於涉及兩岸關係等高度敏感的政治議題,不同角度的詮釋甚多,所以軍方在做出正式回應前,一再避談具體內容,僅強調「依法處理」。

據指出,由於軍方二十幾年來都認定林正義「失蹤」,法律程序並未確定林毅夫身分,因此根據初步共識,一旦林毅夫踏上中華民國有效領土管轄範圍時,軍事檢察官會立刻協同司法單位,禮貌性約談林毅夫,並驗證林毅夫身分,瞭解他當年失蹤及從金門前往大陸的過程。至於林毅夫是否涉及敵前叛逃罪,法律追訴有效期限究竟是二十年還是二十五年等爭議,雖然軍方內部目前仍以持「超過法律追訴期限」的呼聲較高,但由於事屬檢察官的職權,包括林毅夫是否會被收押或被限制出境等問題,國防部都表示,要尊重檢察官的決定。

軍方高層官員指出,國軍最不齒叛逃行為,但是依法行政的原則也不能因為此案受到影響,因此萬一確定林毅夫叛逃、法律又認定已超過追訴期二十年,軍法單位就不能率爾加以判刑。但該位官員也透露,由於林毅夫目前已非中華民國軍人,因此雖然軍法單位有調查權,但未必能逕行做出處分,因此在軍法單位完成先期調查工作後,林毅夫是否違法將移送司法單位認定。這項說法也被解讀為追訴期之解釋將非軍法單位單獨為之。

至於連日來部分強烈要求國防部以非常手段處理此案之見解,軍方高層則再次強調依法行政的重要,並認為,法律制裁對罪犯而言僅是一時的,良心譴責、道德自省以及輿論制裁,未必不比法律懲處更嚴重。至於外界擔心基層部隊軍心將可能因此受到衝擊,軍方官員也表示,國軍士官兵目前的素質普遍提升,應會明辨忠奸,軍中幹部也將加強宣導國防部處理全案之堅持,外界不必過憂甚至誇大解讀此事影響。

不過台灣經過內外激烈的爭論和密集會商所作的決定,雖同意林毅夫入境,時間卻僅為五天,林毅夫的妻子陳雲英則獲准停留三個月。政府慎重其事的由陸委會、國防部、內政部召開聯合記者會宣布這個決定。這種「認真」的態度本來應受肯定;但如果仔細研究這三個政府單位的說明,我們發現它們的說明是只是希望面面俱到的迎合社會大眾,是多麼不負責,只把問題推給林毅夫本人。難怪林毅夫最後向台灣駐北京媒體正式表示決定不回台灣奔父喪。

陸委會等三個所謂「權責機關」表達的立場是:一、同意准予入境,但在台期間不得有不符合入境的行為。二、相關法律責任仍應由軍法機關依法處理,不受政府許可其來台奔喪而有所影響。三、叛逃一事,如查明屬實,不論動機為何,均應受法律制裁與嚴厲譴責;至於該案是否已逾追訴期間,應屬法律對於個案適用的問題,其結果並非代表政府對叛逃行為的評價有所改變。

這三點中,第一點是合理合情合法的;到台灣,當然要遵守台灣的法律。至於第二、三點,說來就非常「勉強」,根本不能成立。

先言第二點所說的相關法律。不錯,以往台灣政府有軍法,規定軍人不得投靠共產黨。但那些法律的最主要根據是「動員戡亂時期」的特別立法,而今天的台灣,不僅戒嚴解除,連憲法裡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都已廢除,林毅夫違犯的那些法律的適用性早就應該檢討,政府不僅不檢討,保障人民的權益,還想要以那些規定,入人於罪,於情.於理、於法,站得住嗎?

再說當年林信義從金門前線游泳到大陸,中共方面沒幾天就證實他到大陸,而且他在大陸的輝煌騰達,到美國留學,在中共高官手下做事,台灣有多少人知道?政府為甚麼不在確定他逃到大陸的事實時,就著手辦他的「敵前叛逃罪」?在他出國時設法引渡?而自欺欺人的,二十幾年來一直「都認定林正義『失蹤』」,聽說還發給他家人撫恤金。難道這不荒唐嗎?

父親逝世,林毅夫申請回台奔喪,政府沒有理由不准他回來;他有「回鄉」的權利,更有見他父親最後一面的權利。這是基本人權,不是別人憐憫的恩惠。台灣政府決定准許他回台,是民主政府起碼要做的事。但在這個批准之後,再加上的「條件」,實事上卻否定了這個批准的意義。它擺明政府要算老帳。這不是要逼著他不回台嗎?政府批准,是要他真的可以回台奔喪,不應是擺個樣子而已。

林毅夫申請回台是要奔喪的。父親逝世對他來說,該是多麼傷心的事。在這個悲痛的時候,政府要他應付那麼多的事,要以那些老帳來折磨他。這應該是最不人道的事了!

奉勸台灣那些阻礙林毅夫回宜蘭老家奔喪的人,這麼做是名符其實的趕盡殺絕,是最不人道的。誰沒有父親?誰的父親不會逝世?誰在那種情形下,不渴望著見最後一面?這是真正推己及人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