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規定涉稅資料須保存十年

【本報訊】中共新修訂的「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自昨日起將開始施行。其中規定,對於賬簿、記賬憑證、發票、完稅憑證等涉稅資料,有十年的保存期,以備稅務和司法部門日後查找。

根據「新華社」指出,較過去的稅收徵管法,新「實施細則」規定更細、也更全面。在加強稅收征管,防範納稅人逃、漏稅方面,新「實施細則」增加了一些條款,並對法律責任做了更嚴厲的規定。

專家指出,與原「實施細則」相比,新細則主要有以下不同,一是稅務登記制度上更嚴格,同一納稅人在國稅局、地稅局的稅務登記應採用同一代碼,做到資訊共用,這樣也可以更清楚、全面地掌握企業整體納稅情況;二是對關聯企業可能發生的非法避稅行為做了更有效的防範;三是納稅人如果沒有進行稅務登記,將無法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以及辦理停業、歇業等一系列稅務事項;四是要求納稅人應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和資料。另外,對於賬簿、記賬憑證、發票、完稅憑證等涉稅資料,也規定了十年的保存期,以備稅務和司法部門日後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