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佈新的法律解釋 故意傳播非典可判死刑

【本報訊】從5月15日開始﹐任何人如果故意傳播象非典病毒這樣的突發傳染病病原體,一旦被查獲﹐法院可最高判處死刑。這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14日公佈《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以上新的規定。

規定說﹐為依法懲治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犯罪活動,保障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公佈了這一司法解釋,自5月15日起施行。

根據新的解釋﹐所謂"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災害。司法解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115條第1款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解釋還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的解釋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68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依此,主管人員將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釋說﹐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資訊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2條規定,以虛假廣告罪處罰。據此,等待以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發佈者的將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釋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根據這一規定,觸犯刑律者將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338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罪處罰。中國刑法第338條規定,破壞環境保護罪可判處3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可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解釋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定罪處罰。中國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還規定,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條第2款、第105條第2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刑法相關規定為,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