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未滿一年者,依法不能獲得假期薪

                                                                                楊坤蘭

楊女士:

您好,今有個問題向你請教,希望能從你那兒得到寶貴意見。

 我曾在某機關工作五個月(由二○○三年十二月十五號到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在我到職兩個月後,有位同事離職他去,此後我一人獨挑兩人份的工作,三個月下來,我實不堪工作荷負之重擔,故提出辭呈。

 辭職後,我以為該機關,應將我累積而未用的假期,以時薪補付給我。一個月未見付給,我便和人事室聯絡。人事室的答覆乃:我在此機關服務時間不足一年,不符合給付假期時薪的條件,據人事室稱,此一規定可在員工手冊(Employee Handbook)中找到。員工手冊是在新進員工訓練時發給我的。我反覆閱讀此手冊,並沒有談到和此類相關的條文。於是我又和人事室聯絡,這次他們的答覆是:此乃標準的商業作法,大家都應該知道。(This is a standard business practice; everybody should know it.)

三週前,我收到人事室寄來一份郵件,內附有兩份文件,這兩份文件均提及員工服務不足一年時,不能領取未用假期之薪金。第一份文件從二千年一月起有效,第二份文件則在二○○四年七月一日後生效。

 雖然第一份文件我任職時已生效,但此一規定並未列舉於員工手冊上,我在離職前也查詢過該機關之網站,亦未見到有此規定。而第二份文件則在我離職一個半月後才生效。應不適用於我的案例上,在此情況下,我是否有權向此機關要求付給我假期的薪金。

密西根小老百姓

小老百姓:

你這種為爭取自己的權利,鍥而不捨的精神,可佩可敬,然而你失敗的成分可能居多。

 根據我在美國工作三十年的經驗,其中有州政府之研究機構,也有私人公司。每個機關或公司對離職時可獲薪金的假期制度各有不同,有些包括所有未用的假期(Vacation)、病假(Sick Leave)及個人時間(Personal Day)。有的只包括一半,甚至不包括病假。經常是這些該付給的金額,在職員離職時最後一張支票中付給,或另寄一張支票。

 然而工作滿一年後,離職的員工才能獲得未用假期之金錢付給權利,是所有公司的金科玉律,也是人所共知的條件。就如人事室職員所言。而且很多機構,員工工作第一年根本沒有不扣薪的假期,一般情形是工作滿一年後才能獲得一週假期,以後逐漸增加。增加速度及最長有薪假期也因機關而異。

 在人事室寄給你的兩份資料中,說得極清楚:If you terminate within the first year of employment, no unused CTO will be paid to you. The combined Time off (CTO) Program combines vacation, sickness and personal time

 至於上面的規定是否一定要印在員工手冊中,及網路上才生效;我不知道,不敢枉言。我的感覺是你很難說服你工作過才五個月的機關,付給你未用之假期。如果你不甘心,也許可以商詢律師,是否值得,你自己斟酌。

每週一諺:

條條大路通羅馬(All road lead to Rome),對這句格言,中文有現成諺語,明朝呂坤有詩詠長安:

 「家家有路到長安,莫辨東西與南北。」

 王陽明則有詩:

 「人人有路到長安,坦坦平平一直看。」

巧聯妙對 人名聯

 林黛玉,頸掛珍珠,掃花悲吟惜春曲,

 薛寶釵,衣鑲翡翠,抱琴喜唱繡鳳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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