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孀可獲得亡夫之全部社安退休福利金

          不受結婚十年之限制              楊坤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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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大姐:
從報上讀到你所談到社安福利問題,受益非淺,今有些問題困擾著我,誠請你賜教。我先生退休後突然病故,我現在領取先夫的全部社安退休福利金。有一已婚之子,但我與兒媳相處欠和睦,故欲再婚,但我有以下兩問題之顧慮:
一、如我再婚,不但不能再領已故丈夫之退休金福利金,而醫療照顧及醫療保險均將失去。再婚後只能依靠現任丈夫之醫療照顧。生活費之來源也只能由現任丈夫提供。如他已退休的話、我將獲得他社安退休金之一半。但人有旦夕禍福,如果他在和我結婚不到十年就突然病故,我將失去所有的福利,那時我將如何生活呢?法律上我能否恢復第一任亡夫遺孀身份,再去領第一任亡夫之社安退休金及醫療照顧。
二、我本來有所房子,但為了付亡夫龐大的醫藥以及照顧費用,將房子賣了,現在暫居媳兒家中。如我再婚,搬進第二任丈夫之房子內,萬一第二任丈夫突然去世,如他在遺囑中已寫好將房產留給其與前妻所生之子女,他們當然不歡迎我這個後來者繼續住在他們的房屋內。我必須搬離,然而媳兒難以接納我這個老人,那我將變成無家可歸的流浪者,。晚景堪憐。在法律上有無任何規定,使我能住現有之所?

密西根伍太太

伍太太:
你末雨綢繆,考慮的非常仔細。妳的獨立精神可嘉,今日社會不能再企望「養兒防老」。兒女即使有孝心,但他們的配偶是外姓,難免不能相處融合。老人也應有自知之明,不能因自己而破壞了兒女核心家庭之和諧與安寧。「獨立」是第一要務。
現在回答你的兩個問題:
一、你對社安福利瞭解的很清楚。
A、你現在領有你第一任亡夫之全部社安退休金(Social Security Retirement Benefit簡稱SSR)及醫療照顧以及輔助保險,如你再婚這些均將失去。
B、你再婚後的幾種情況:
1、你先生仍在工作,只要他有十年工作積點,到六十五歲即可申請社安退休福利金,而你可獲得他的一半。如他不到六十五歲,沒有社安退休金,那你也無法獲得社安退休金,雖然你已超過六十五歲。理論上他的薪金可以供你生活。如他不到六十五歲,或末退休,他可能沒有醫療照顧,而你超過六十五歲,你當以他妻子的身份去申請醫療照顧,當然他公司提供的醫療保險也會包括你。如果有醫療照顧,保險費會減少。 -
如你先生超過六十五歲,退休啦?你們兩人均有醫療照顧,而現在公司的保險可能成為輔助保險。也許就沒有了,則必須另買一份輔助保險,每個公司的政策不同。你當然拿你先生退休金之半。
2、如果第二任丈夫不幸死亡,只要在他死亡時,你是他的合法妻子,你即可獲得他全部社安退休福利金,並沒有結婚十年之限制。(這點你似乎弄錯了)即使他在死亡時,他尚不足六十五歲,亦未有醫療照顧,你也可獲得他應得之全部社安退休金。如你超過六十五歲可獲得醫療照顧。
3、結婚十年的條件是適用於離婚夫妻,如果你與第二任丈夫結婚不足十年,離婚後你失去因他而獲得的各種福利。這時你又恢復了單身,第一任丈夫遺孀身
份,是否可再去申領第一任亡夫之社安福利,我不敢確定,我想應該可以,最好去社安局詢問。如結婚十年後離婚,你將獲得之福利與婚姻存在時完全一樣。我所提供的資料是一般情形,個人情況互異,社安政策也會改變,所以我的資料僅供參考,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最好到社安局詳查。
二、關於你第二任丈夫遺下房產問題。
A、如果婚後他將你的名字加入房契內,他亡後,房子自然屬於你。
B、如果他沒有遺囑,房契上你沒有名字,而你應該獲得房產的一半,他的孩子們共獲房產的另一半。
C、如果他遺囑已寫好,將房子留給其子女,依法你必須搬出。你現在可與他開誠坦談,如果他有不幸,你將流離失所。可否請他將遺囑改一下,起碼在遺囑上言明,你雖然沒有房子的所有權,但有居住權,換言之,等你千古後,他的子女才能賣房于。房子借款是否已付清,房稅、保險費,以及修護費由誰負擔,這些均應請律師寫明白,以防你的負擔太重。如他肯給你一半產權,當然更好。一定要請律師逐條寫清楚,免得將來增加困擾。前妻子女與第二任妻子爭遺產的官司屢見不鮮。
D、以上是最好的籌劃,再談談最壞的打算。如得不到房子的居住權,你可以去申請老人公寓,你收入的四分之一用來交房租。老人公寓等候的人很多,但在緊急狀況下,也許可以優先搬入,這樣你僅在原房子中,暫住數月,相信可得到你第二任丈夫兒女之諒解。我想依你的智慧與毅力,一定能將晚景安排妥當。
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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