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工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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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職工 ,您有哪些權利?
您在填寫I-9表時,僱主不得:
●向您索要特定的證件,或拒絕接受合法證件
●只要求有外國人相貌或口音者或移民填寫I-9表
●拒絕接受注明未來截止期的證件
●拒絕接受合法證件的回執
作為僱員,您還有權向僱主提出質疑,如果他或她:
●由於您的外國人相貌或口音,或由於您的移民身分,而拒絕僱用您或將您解僱。
●要求您的英語能力達到您所申請的職位並不需要的高水準,並以此為理由拒絕僱用您或將您解僱。
僱主的以上行為皆為非法,屬於歧視性做法。如果您由於上述原因而被拒絕僱用或失去工作,請洽美國司法部特別法律顧問處(osc)。

如果您使用假證件,將會怎樣 ?
●如果移民局人員在查訪您的工作地點時發現您使用了假證件獲得工作,您可能會失去在美國合法生活和工作的權利。即使您現在擁有合法的移民證件,也會如此。如果您被發現使用了假證件,這些合法證件可能遭到沒收。
●根據一項新的法律,您可能會受到其他的嚴厲懲罰。您可能會被課以最高金額達到2,500美元的罰款,還可能被遞解出境。
●如果您現在擁有合法的移民證件,請立即停止使用假證件。同您的僱主說明情況,確保您的檔案資料正確無誤。移民局不會因此懲罰您和您的僱主。
可接受的証明文件清單可能會改變。若欲瞭解最新的法規條例,請撥電話1-800-255-7688。

您在填寫I-9表時需要瞭解甚麼?
●您可以選擇出示何種證件來證明您有權在美國工作,只要這些證件包括在以下三組(A、B、C)清單之內。僱主不得要求檢查某種特定證件,如「綠卡」等。他們也不得拒絕接受您所出示的證件。
●您出示的證件必須能夠證明兩項內容: 您的身分和您在美國工作的權利。一份A組證件足以同時證明您的身分和工作權利。如果您不能出示A組證件,則必須出示一份B組證件以證明您的身分,再出示一份C組證件作為工作許可證明。
●僱主不得因為您的工作許可證件有截止期而拒絕僱用您。僱主必須在您的工作許可證件有效期滿之日或期滿之前重新檢查您的有效工作證件,以核證您的工作許可。對這種工作許可核證,您仍然可以選擇向僱主出示何種證件。

A組證件(同時證明您的身分和工作許可):
●美國護照(過期或末過期的);
●美國公民證(N-560或N-561);
●入籍歸化證(N-550或N-570);
●末過期的外國護照,上面有I-551證章或附有證明有效就業許可的美國移民局I-94卡;
●帶照片的外國人登記回執卡(I-151或I-551);
●末過期的臨時居民卡(I-688);
●未過期的就業許可證(I-688A);
●末過期的再入境許可(I-327);
●末過期的難民旅行證件(I-571);
●美國移民局簽發、帶有照片的末過期的就業許可證件(I-688B)。

B組證件(證明您的身分):
●汽車駕駛執照或州政府簽發的身分證
●聯邦、州或地方政府機構簽發的身分證;
●帶有照片的學校證件;
●選民登記卡;
●美國軍人證或服役記錄;
●軍人家屬身分證;
●美國海岸警衛隊商船海員證;
●土著美國人部落證件;
●加拿大政府機構簽發的汽車駕駛執照;
未滿十八歲、無法出示上述證件者,可出示下列證件:
●學校記錄或成績報告單;
●診所、醫生或醫院記錄;
●日託中心或幼稚園記錄;

C組證件(證明工作許可):
●美國社會安全管理局簽發的美國社會安全卡;
●國務院簽發的境外出生證明(FS-545或DS-1350表);
●川、郡、市政當局或美國屬地當局簽發的出生證原件或公證件;
●土著美國人部落證件;
●美國公民身分證(I-197);
●美國境內居民使用的身分證(I-179);
●美國移民局簽發的末過期就業許可證件(A組證件除外);
請記住,如果您沒有A組證件,則需要B組和C組證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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