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赴台落地簽證八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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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香港市民八月八日起﹐就可免費即日在台灣申請落地簽證入境旅遊探親﹐毋須再如現時般要先支付費用申請入台證﹐但這種安排僅限過去曾獲發入台證且到過台灣的人士。 
台灣內政部6日發布施行「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案,8日起曾獲許可來台的港澳居民或持有效入出境證件者,可於抵達中正或高雄機場時,再申請入境十四天的「臨時入境停留」。這項類似「落地簽證」的開放措施,將有助於吸引港澳人士來台觀光,有利觀光事業的發展。 
台灣內政部說,港澳居民申請落地簽證,應備文件包括申請書(落地時再填)、三個月內二吋照片二張(持有有效入出境證件者免附照片)、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的香港或澳門護照或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訂妥機位並在十四日內離境的回程或離境機票。 
另據星島日報報導,惟有關人士對上一次入境若在一九八二年前﹐申請落地簽證時須帶備當時的入台證﹐否則要在台機場補領入出境日期證明書﹔對上一次抵台在八三年以後的本港市民﹐則可毋須帶備當時申領的入台證﹐台灣方面可透過電腦代為核實。 
根據資料顯示﹐去年共有二十九萬五千多港澳人士來台﹐今年一至五月份﹐就共有十三萬人次來台﹐依照內政部的推估﹐開放落地簽證後﹐來台的港澳人士將呈倍數成長。 
台灣內政部發布的港澳居民在台臨時停留期間應注意事項有:一、港澳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經許可者,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在台灣停留期間,從入境的翌日起十四日以內。二、申請臨時入境停留免收證照費。三、持有有效入出境證件申請者,其有效的入出境證件不予註銷,下次可再持用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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