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發會兩岸組建議透過兩岸協商落實兩岸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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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兩岸組8月12日進行最後一次分組會議,根據初步結論,兩岸組在推動兩岸經貿發展上提出四項共識,包括台灣優先、提升格局、互惠雙贏及風險管理;對於三通問題,結論建議開放兩岸直接貿易,並整體規劃兩岸通航事宜,透過兩岸協商予以落實。 
經發會兩岸組在郵政博物館舉行第四次也是最後一次分組會議。兩岸組七位撰稿人根據歷次會議整理出多項結論,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與兩岸三通方面,結論建議配合加入WTO時程,調整通商政策,具體措施包括開放兩岸直接貿易、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以及推動兩岸協商直接通訊。 
至於通航問題,兩岸組建議政府整體規劃兩岸通航事宜並透過兩岸協商予以落實推動,同時在兩岸簽署通航協議以前,採取過渡措施減少兩岸間接通航的不便,具體措施包括:擴大﹁境外航運中心﹂功能及範圍,開放貨品通關入境;准許民間航空業者與大陸洽談航空運輸合作事宜;積極評估建立﹁經貿特區﹂的可行性。 
在建立兩岸資金流動機制方面,建議加強發展OBU(Offshore Banking Unit),成為海外及大陸台商資金調度中心以及進一步開放OBU得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並且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土地及不動產以及評估建立境外資本市場,依國際規範籌建與國內市場區隔的境外資本市場。 
對於戒急用忍政策,兩岸組建議﹁戒急用忍﹂應改為﹁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具體做法包括放寬到大陸投資產品項目以及放寬投資五千萬美元以上的個案等。 
此外,對於共識極高的﹁開放大陸人士來台觀光﹂政策,初步結論中建議,在確保國家安全前提下,循序漸進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實施時機則應與大陸協商,同時必要時可以試驗方式先行推動。 
兩岸組全體諮詢委員上午針對這項報告進行廣泛討論,並預計將達成共識送交經發會大會討論。 
經發會兩岸組第四次分組會議通過兩岸組議題「共識內容」之建議初稿,全文如下: 
●推動兩岸經貿發展之基本原則 
一、台灣優先:政府應積極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並在保持台灣經濟自主發展前提下,開展兩岸經貿良性互動。 
二、全球佈局:掌握台灣在全球經貿體系的關鍵地位,將兩岸經貿納為全球發展策略之一環,以「全球佈局,策略性開放」政策,持續推動自由化、國際化,提升台灣競爭優勢。 
三、互惠雙贏:政府應在「互惠合作、創造雙贏」的基礎上,積極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 
四、風險管理:政府對兩岸經貿須有國家安全考量,並應就兩岸經貿對國內總體經濟、社會及政治各層面之影響,提供正確資訊及評估,有效管理。 
●各題綱之共識內容 
壹、積極開放兩岸經貿及投資(「戒急用忍」政策之鬆綁):大陸投資「戒急用忍」政策應秉持「全球佈局,策略性開放」原則,改為「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擬定相關做法: 
一、委請由產、官、學界組成之專案小組,定期檢討放寬大陸投資產業及產品項目:凡有助於提高國內產業競爭力、提升企業全球運籌管理能力者,可放寬限制;國內已無發展空間,須赴大陸投資方能維繫生存發展者,不予限制;赴大陸投資可能導致少數核心技術移轉或流失者,應審慎評估。 
二、放寬大陸投資資金限制,並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大陸投資資金來源應多元化,以避免對國內資金產生排擠作用;檢討放寬上市、上櫃公司及其他個別企業在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等有關限制;放寬投資五千萬美元以上之個案,建立專案審查機制;建立大陸投資動態調節機制,降低赴大陸投資整體風險。 
三、完善大陸投資財務報表查核機制,加強資訊透明化。 
四、在建立相關配套措施及保障投資安全前提下,開放企業赴大陸直接投資。 
五、配合大陸投資政策調整,准許未經核准赴大陸投資廠商補報備登記。 
六、強化大陸台商產業輔導體系,積極協助台商降低投資風險。 
七、推動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定及兩岸租稅協定。 
貳、建立兩岸資金流動的靈活機制: 
一、健全資金回流機制:加強發展OBU成為海外及大陸台商資金調度中心。進一步開放OBU得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規劃推動直接通匯。評估規劃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引導企業將大陸投資利潤匯回,並對台商自大陸撤資提供協助。︵企業大陸資金匯回可循環運用;盡速解決大陸投資盈餘匯回重複課稅問題。︶ 
二、依國際慣例,循序開放國內金融服務業赴大陸地區進行業務投資、設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 
三、循序開放陸資來台: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土地及不動產;配合加入WTO,開放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逐步開放陸資來台從事證券投資,並以QFII制度對陸資作有效管理。 
四、評估建立境外資本市場:依國際規範籌建與國內市場區隔之境外資本市場;吸引境外廠商包括大陸台商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或發行美元債券。 
參、加入WTO與兩岸三通 
一、配合加入WTO進程,開放兩岸直接貿易及兩岸直接通郵、通訊等業務,並考量大陸降低貿易障礙,適度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同時規劃設立「兩岸經貿安全預警制度」,處理相關國家安全及產業風險等事宜。 
二、積極推動兩岸通航:整體規劃兩岸「通航」事宜,並透過兩岸協商予以落實推動;在兩岸簽署「通航」協議之前,採取過渡措施減少兩岸間接通航之不便,具體措施如次:擴大「境外航運中心」功能及範圍,開放貨品通關入出境;准許民間航運業者與大陸洽談航運業務合作事宜。 
三、積極評估建立「經貿特區」。 
肆、積極推動大陸人士來台觀光 
一、在考量國家安全前提下,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採總量管制方式,完善配套管理措施,包括:開放數額之分配及管理、接待旅行社之資格條件及應有之責任、大陸旅客之資格條件及申請審查程序、「團進團出」之方式等;建立安全事項之通報及緊急事故之處理機制。 
二、實施方式:與大陸方面協商相關問題與實施時機;必要時以試驗方式先行推動。 
伍、兩岸協商問題:建議政府儘速凝聚朝野共識,化解「九二共識」之分歧,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定位兩岸關係,擱置政治爭議,儘速與大陸方面協商「三通」及其他攸關人民福祉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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