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包二奶三個月列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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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向下級各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首次對新《婚姻法》中等同「重婚」的「婚外同居」作出具體的規定,共同生活了三個月或以上,法院就可以判定是「婚外同居」。
據星島日報11月16日報導說,廣東省高院負責人稱,今年四月二十八日才修改通過的新《婚姻法》,仍然非常原則化,操作性不強。廣東省高院發布這一《指導意見》,就是要對全省法院統一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處理標準。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認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有過錯的主要依據之一,但《婚姻法》沒有規定認定標準。 
廣東省高級法院的《指導意見》則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係相對穩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
新《婚姻法》在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時新《婚姻法》並在第四十六條首次引入了婚姻過錯方損害賠償制度,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無錯方有權要求經濟賠償。
對於離婚夫妻拒不執行原配偶的子女探望權,《指導意見》規定,法院對探望權作出判決,要明確有關的方式、時間、地點、次數、交接辦法等﹔對拒不履行法院有關探望權的判決或調解,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可責令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履行協助義務,並可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甚至改變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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