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方選舉簡化四年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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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日召開第二次會議,會中達成重大結論,中央與地方選舉將改為四年兩次。改造後的中央選舉從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就職的總統與立委開始實施,地方選舉從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就職的北高市長、議員、縣市議員、村里長開始實施,九十九年底縣市長也一併併入。據此,第六屆立委任期將延長三個月,下任縣市長任期延長一年,而縣市議員任期延長九個月,村里長任期延長四或五個月。 
陳水扁總統在會中指出,將要求行政部門規劃具體執行方案,及早推動。而立委任期改為四年涉及修憲,依據政府改造委員會幕僚會議的建議,將在二○○三年至二○○六年完成修憲。至於鄉鎮市長將在此次選舉後改為官派,鄉鎮市民代表也不再選舉。 
有關行政院組織的調整,依照政府改造委員會的作業期程規劃,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將在今年三月下旬進行各黨派協商,四月送立法院審議,年底前完成行政院組織架構的調整,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下任總統就職後,啟用新架構。 
政府改造委員會幕僚會議原規劃進行二階段修憲,但在陳總統元旦祝詞指出修憲以國會改革與政府改造為限後,將「畢其功於一役」,並排除有關總統制、三權分立與總統由絕對多數產生等修憲議題。 
政府改造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就「政府改造的願景、理念與目標暨議題研究分組」、「推動政府改造之作業期程」、「行政院組織調整研修議題及作業期程」等議題進行討論。 
陳總統在結語時表示,有關減少選舉次數,精簡選舉種類等議案,將有助於節省社會成本,並進而使各項公職人員任期能夠吻合,各級政府職能能夠配合,對於憲政運作、地方自治,及行政效能的提升,都有非常大的幫助。同時,降低選舉頻率,也避免無謂的內耗,符合民眾的期待。 
依據政府改造委員會所列資料,九十一年至一○一年十年間,除明年外,每年均有選舉,最多者一年選三次,造成社會資源內耗甚巨。中央政府設置專責機關與人員,負責辦理選舉事項,每次全國性選舉約需編列十四億元經費。 
改造後的選舉改為四年兩次,分為中央選舉與地方選舉兩種,每隔兩年進行中央或地方選舉。會中,有委員建議地方公職人員也在五月二十日就職,而非規劃中的十二月二十五日,會中決議納入研究,如果最後決定採行,相關選舉時程與任期配合調整還將有所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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