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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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立法院院會一月十八日凌晨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大幅變革。目前的職權進行主義將改為當事人進行主義,未來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否則法院得以駁回;而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將不再負有調查證據的義務。 
為配合刑事訴訟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立法院也三讀通過增設緩起訴制度。未來被告除了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處分,以減少訟源,讓檢察官能有多一點時間參與公訴。 
由於上述變革需要時間規劃配套措施及人力整備,民進黨立院黨團也提出「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條文草案」,明定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刑事訴訟制度,準備期為一年,從民國九十二年一月施行;緩起訴制度則從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但因列入表決法案的第九案,直至當天凌晨,院會仍尚未討論到。 
另外一個涉及檢察官職權調整的就是限縮緊急搜索權的範圍。立院昨天也三讀通過刑訴法第一三一條修正案,未來檢察官除了掌握有明確事實足認有人在內犯罪;或證據在廿四小時內有被湮滅等之虞,檢察官應先層報檢察長,才能進行緊急搜索。若法院不准或撤回緊急搜索,其所得不得做為證據。刑事訟訴改為當事人進行主義,是由立委張世良領銜提案,並獲得在野黨立委全力支持,司法院也非常贊同此一調整,認為可改善濫聽的狀況,但是由於加重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因此遭到法務部以檢察官人力不足為由反彈,並由民進黨立院黨團提案,以增設緩起訴制度,作為減少訟源以減輕檢察官工作量的配套。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的刑訴法第一六一、一六三條修正案,大幅改變檢察官調查被告犯罪事實的角色,將由現行檢察官「有」舉證責任,修改為「應」負舉證責任,也即未來檢察官應負起完全的追訴責任。 
條文進一步規定,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裁定通知檢察官定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確定者,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由於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因此立院也修法調整法官的職權,將現行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改為「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法院將不再接續檢察官主動蒐集犯罪證據之工作,僅依據實質正當程序進行審判,將可避免審判及偵查分際混淆的問題,並且強化法官中立審判的空間。 
雖然法院不再「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但修正的條文也明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另外也規定法院發動職權之前,應予當事人等陳述意見的機會;而當事人也有聲請調查證據的權利。 
除了賦予檢察官「應」負被告犯罪事實的舉證責任外,昨天院會也三讀通過刑訴法第一三一條修正案,限縮檢察官的緊急搜索權。修正條文規定,對於檢察官的緊急搜索權,應於確有必要之急迫情形下,且有明確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在內,始得為之。 
法務部政次謝文定在刑訴法修正後表示,第於一六一、一六三條修正後,需要增加很多檢察官的人力,但是「日出條款」只給他們六個月,時間太短,讓他們很不滿。 
至於「緊急搜索權」部份,他認為立委誤會了,檢察官實施緊急搜索並不多,且事後有九成五以上經法院核可。他並強調,刑訴法經此次修正後,法務部會做評估追蹤,作為日後修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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