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大變革登記才生效

【本報訊】婚姻制度確定進行歷史性的變革,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日前正式宣布,內政部配合法務部擬具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婚姻制度由「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未來相關戶籍法規也會因應修正。

簡太郎表示,過去結婚只要是公開場合並經兩位以上成年證人證明,即使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仍算生效。但這種「儀式婚」未來將不再有效,待民法第九八二條修正草案於立院三讀通過後,婚姻制度將全面改採「登記婚」制度才算有效,儀式婚將不再被採認,也不具法律效力。

簡太郎說,結婚登記新制實施後,未來即使參加法院公證結婚,或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集團結婚,也應在完成婚姻戶籍登記後,婚姻始算生效。

若結婚雙方均為無戶籍國民,如選擇在國內結婚者,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後生效。在國外結婚,依行為地法生效者,則無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如果結婚當地法規規定應依當事人本國法者,結婚雙方仍應向戶政機關登記後生效。

簡太郎說,有戶籍國民與無戶籍國民或外籍人士結婚,在國內結婚者,應向有戶籍的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後生效。至於在國外結婚者,依行為地法生效者,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其以行為地法結婚生效日為準。但如果行為地法規定,應依當事人本國法者,仍應向戶政機關登記後生效。

至於未來國民與大陸人士結婚,該大陸人士均應通過面談程序,再辦理結婚登記。相關規定將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修正後,再配合修正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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