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 遺產 遺產稅

                                                                                楊坤蘭

楊大姐:

前些天讀到你專欄上「異國鴛鴦恩與情,十二載後一場空」一文。內容敘及某女士由大陸來美,嫁給美國丈夫,婚後十二年,其丈夫驟逝,因遺囑上沒有某女士的名字,所以房子、積蓄、保險、退休帳戶都由其丈夫的子女平分,她僅獲得她與其丈夫共同帳戶的五萬元。

對這種情形我有些疑問:

一、一般公司的退休帳戶,如401K之類的,絕承人應該是配偶,沒有配偶的同意,不得給予他人。

二、據說法律對配偶繼承權有特別規定,房產必須由自己的配偶繼承,遺囑不得更改。

以上兩項可供該女士參考。

密西根讀者

密西根讀者:

謝謝你的參與。我不是律師,我所談的也僅供參考,現在就你所提出的兩個問題來討論:

一、生命保險、撫恤金、退休帳戶如401K及IRA等,都要由當事人指定受益人(Beneficiary)。當事人死亡後,由他寫在證券上所指定的受益人繼承。由一人執有的銀行帳戶也要指定受益人。顯然的,該女士的美國先生,在這些證券上所指定的受益人,並非該女士,所以她無權獲得。

二、房產、帳戶、股票...等等,如果是夫妻兩人所共有,房契或證券上有夫妻兩人

簽名,稱為Joint Ownership或Joint Account。在這種情形下,當一方死亡,其配偶會得到全部的財產,這種權利稱為 The Right of Survivorship(我權且譯為生存者之權利。)不論遺產多寡,繼承的配偶不須交遺產稅。父子、兄弟,甚至朋友也可以有Joint ownership,一方死亡,共有者可繼承全部,但遺產超過一百萬之額(二○○三年的免稅額逐年增加)須交遺產稅。該女士能得與其夫共用帳戶五萬

元,即是這種The Right of Survivorship (生存者之權利),而在房契上並沒有她的名字,故她無法得到。

所以我認為遺產分配要依據生存者之權利(The Right of Survivorship)、受益人(Beneficiary)及遺囑(Will) 。

如死者沒有遺囑,而財產是死者

獨自所有,依法配偶可得一半,另一半由所有子女平分。

在財產不多的

情況下,夫妻共有(Joint)是很方便的,一方死亡,不須任何手續,其配偶獲得全部,而不交遺產稅。但如果財產很多時,就要考慮這種方式是否合適?

譬如夫妻合有兩百萬,丈夫死亡,兩百萬都歸妻子所有,不要交遺產稅。但當妻子去世後,當此兩百萬留給子女時超過遺產免稅額的一百萬,要交百分之三十七的稅,相當可觀。如夫妻雙方名下各有一百萬,立下繞道信托(Bypass Trust)各將一百萬直接給兒女,而非配偶。這樣子女由父母雙方各獲一百萬,未超

過免稅額,不須交遺產稅。

法律規定,遺囑要經過法庭認證(Probate),律師費不貲,且費事費時,富豪之戶可以拖上數月數年。據云遺產超過五萬,就要經過認證手續,以確定其遺囑之真偽。如事先立下生前信託 (Living Trust)則可避免認證手續。

立信託要專業律師來籌劃,生前信託手續費大概在一兩千左右,當然因財產多寡,家庭份子複雜與否而異。在此僅供參考。

每週一諺:

愚者和他的財產,很快就會分開。

(A fool and his money are soon parted.)─英國諺語

巧聯妙對

雲南昆明西山華亭寺聯

繞寺千嶂,松蒼竹翠;

出門一笑,海闊天空。

來信請寄:

Kuen-Lan Chao
P. O. B0x 681254
Schaumburg, IL 60168-1254

返回頁首